威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对外投资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农业、林业、养殖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居工程及科技开发、教育、卫生事业的,可予以行政划拨、出租或出让方式获国有土地使用权,免缴县收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
投资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县内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可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其投资项目的规模、性质、区位,可在应缴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优惠30-40%。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付清。
●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返还,第6至第10年减半返还。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出口产值占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给予全额返还。先进技术企业,按10%的税率减征。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4年内全额返还,第5年至第8年减半返还。
外来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再用于本企业投资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上经财税机关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如再投资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则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于我县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农牧业、生物、矿产资源、旅游和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即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执行。
●营业税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含收购、兼并、租赁我县国有集体亏损、关停或破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属地方财政分成所得部分,5年内按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返还40%;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5年内按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返还20%。
●增值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6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6年内返还地方留成部分60%;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5年内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
●其他
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全额返还农业税五年,农林特产税三年。外商投资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从应税年度起,全额返还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至十年。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收取,以致免收。各类中介机构收费一律从优。对投资兴办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一律免收。办理水、电、气开户手续,收费标准减半,以致免收。
●投资服务及保障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实行“一个优惠政策,一个保护条例,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收费明白卡,一个企业保护牌,一个县级领导联系,一个投诉中心”。境内外投资者申办的有关手续,由县级分管领导和县招商引资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完毕交与投资者。凡属我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奖励办法
鼓励引进好的项目和优秀人才。县上对引进项目和优秀人才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视项目、人才对企业发挥的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
